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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路口看到綠燈轉黃燈減速暫停被推撞

發問:

麻煩知道的幫我解釋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是第幾條 有符合規定減速暫停嗎? 我被對方推撞後 車子前輪往前移動到白線,對方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定206條第4項與231條 說我錯在先,又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7項,第55條第1項,第56條第5項,不知而錯全部歸上訴人。 還有被推撞的車子不是登記在我名下 ,可是車子都是我在開的,對方用依民法534條規定,行使權力不完整,這樣我就沒辦法向對方請求賠償了嗎? 謝謝各位大大的幫忙 更新: 旭大: 車損部份的侵權損害求償訴訟,必須以車輛登記所有權人[即車主] 身分,才得以提出沒錯。 那車主開立委託單,全權交給我處裡可以嗎? 這樣就民法534法規就不成立了嗎?

最佳解答:

麻煩知道的幫我解釋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是第幾條 有符合規定減速暫停嗎? 我被對方推撞後 車子前輪往前移動到白線,對方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定206條第4項與231條 說我錯在先,又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7項,第55條第1項,第56條第5項,不知而錯全部歸上訴人。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,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。 交通事故發生"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!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,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,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,就一定是對的一方,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。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,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,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,認為都是對方的錯,一切讓[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]說話不須爭執,更不是用猜的。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,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,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[第一撞擊點]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~~等等,都會作成警訊資料,所以不用擔心。 正確的作法如下: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,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,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[免費],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,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,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,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。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,哪怕只有10%ˋ5%ˋ乃至只有1%的肇事責任,造成人員受傷,已是既定的事實,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,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,就刑事部份而言,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:過失傷害罪。 刑法第 284 條 :[告訴乃論]追溯期6個月 。 不論是推撞 ,還是追撞 事故,原本就是後方車[未注意車前狀況],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,前車當然無賠償之義務。 不管你是否超過停止線與否,後方車都應負起賠償責任。 還有被推撞的車子不是登記在我名下 ,可是車子都是我在開的,對方用依民法534條規定,行使權力不完整,這樣我就沒辦法向對方請求賠償了嗎? 車損部份的侵權損害求償訴訟,必須以車輛登記所有權人[即車主] 身分,才得以提出沒錯。

其他解答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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